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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申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0/7/26 16:24:21 来源: 浏览次数: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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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申报第一批国家级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通知

 文社图发〔2005〕17号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家民委、财政部、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科协、中国文联、轻工业联合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本部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精神,2005年我国将建立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为建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奠定基础。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现就有关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国家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和意义

 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是我国履行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义务,对于带动省、市、县各级代表作名录体系的建立,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国家级代表作名录的建立,必将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和传承,展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富性,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及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二、申报国家级代表作的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定义,具有杰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具体范围如下:

 1.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主要包括:民间文学(包括作为文化遗产载体的语言),民间美术,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戏曲,曲艺,民间杂技,民间手工技艺,生产商贸习俗,消费习俗,人生礼俗,岁时节令,民间传统知识,传统体育竞技等。

 2.文化空间,指按照民间传统习惯的固定时间和场所举行的传统的、综合性的民间文化活动。如庙会、歌圩、传统节日庆典等。

(二)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推荐申报项目应注重下列标准:

 1.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

 2.具有在一定群体中世代传承的特点;

 3.在当地有较大影响;

 4.符合以上条件,且处于濒危状态。

(三)制定切实可行的五年保护计划。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中央直属单位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文化部)提出本省或本单位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名单,并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同时附省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意见。

(二)项目申报书:包括基本信息、项目说明、项目论证、项目管理、保护计划、省级专家论证意见、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具体格式见附件1)。

(三)辅助资料:包括录像资料、证明材料、授权书,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具体要求见附件2)。

(四)申报项目简介: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地理位置、历史沿革、主要价值和影响(字数500-600字)。

(五)项目申报书用A4纸印制,一式10份,电子文本(Word格式)2份。

(六)所有申报材料及辅助资料上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文化部)后将全部归档,不再退还。

 

 四、申报程序

(一)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各级行政部门的申报程序:

 1.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各级行政部门等可向所在辖区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国家级代表作项目申请;经所在辖区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至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2.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人民政府直属单位可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直接提出国家级代表作项目申请;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可组织专家直接选择辖区内的申报项目;

 3.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评估、论证;对传承于省内不同地区的同类项目,可综合归纳后统一申报;

 4.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将筛选、论证后的申报项目,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上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文化部)。

(二)中央单位的申报程序:

 中央直属单位在征得申报项目所属地区同意后,组织专家对选定项目进行论证,将论证后的项目直接提交“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文化部)。

 五、申报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按时做好申报工作。

(二)可采取专家推荐与地方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认真选择申报项目,依靠专家,科学认定,确保申报项目的质量。

(三)申报材料齐备后,于2005年9月20日前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文化部)。凡不符合申报条件、没有电子文本、申报材料未达到要求或超过申报时限者(以当地邮戳为准),将不予受理。

(四)有关申报工作的具体内容和程序,请参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指南》。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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